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通报北京捷通康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半自动体外除颤仪有关情况的函
各县(市、区)卫计委,市直医疗机构:
根据赣卫医函【2017】25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北京捷通康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半自动体外除颤仪有关情况的函》(国卫办医函【2017】1039号)转发给你们,请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该产品相关处置工作,保证医疗安全。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北京捷通康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半自动体外除颤仪有关情况的函(已发至各单位邮箱)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