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卫医字〔2017〕10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委、市直市管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消除安全隐患,现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处置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要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职责,尤其是要加强企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务室、村卫生室、个私诊所、民营医疗机构等的监管力度,督促其与市政府指定的处置中心(九江凯华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防止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各医疗机构要将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新、改、扩建的项目内容,及时改进不符合法规、规范要求的暂存设施、设备,按要求配全专用的周转箱和内部转运工具。配备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标准》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做好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防护工作,防止职业暴露;完善医疗废物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严防不良事件的发生。
三、进一步规范处置流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规范医疗机构内部分类收集和转运,严禁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外的物品混入医疗废物进行收集,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生活垃圾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进一步规范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透析壶和玻璃药瓶的集中统一回收、处理工作,加强分类分拣、转运、存放和交接工作,不得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交给社会上的废品回收站,应交由本市指定的处置机构集中处置(目前已经备案的只有九江忠剑有限责任公司)。
四、进一步加强培训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在市医院感染质控中心的指导下,结合本机构实际,定期对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机构内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的内容需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全面巩固和提升医疗废物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五、进一步提高处置能力。九江凯华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要不断增强集中处置能力,配备足够车辆、设备和人员,提高处置能力,规范处置方式,保证处置效果。在今年10月底实现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覆盖,截止目前大部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已经交由公司集中处置,还没有完成基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务必于9月份与处置中心签署合同。同时要严格按照《关于制定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九价费字〔2017〕8号)要求,向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文件精神对照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台帐管理,建立起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交接登记、培训、收集人员的健康检查、清洗消毒、事件调查处理、自查和卫生监督机构日常检查等内部管理台帐,发现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落实。11月上旬,市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执法监督部门对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