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审批对象
拟申请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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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9、10条,《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第1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五、申请条件
1、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2、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六、所需提交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1份);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1份);
4、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注: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委行政许可窗口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委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当场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作出说明);
2、委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申请资料送交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该科对送交的材料进一步审查,组织专家现场勘查评审;
3、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根据审查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批;
4、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
5、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对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印发同意设置批复文件。对依法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将决定文书送交委行政许可窗口;
6、委行政许可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准许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 30 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28号 (九江市卫计委窗口 )
委行政许可窗口咨询电话:0792-8983478
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咨询电话:0792-8323281
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0792-82233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以市政府规定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附件(相关样本材料)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含二级综合医院及一级专科医院)一次性告知书.doc |